拼音tián fāng
注音ㄊ一ㄢˊ ㄈㄤ
⒈ 宋神宗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制;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按地之肥瘠分五等以定其税。田方,一方之田。
⒈ 宋神宗 熙宁 五年颁行方田制;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按地之肥瘠分五等以定其税。田方,一方之田。参见“方田法”。
引《宋史·食货志上二》:“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