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bìng jiān
注音ㄅ一ㄥˋ ㄐ一ㄢ
繁体併兼
⒈ 兼并;吞并。
⒈ 合并;并吞。
引《墨子·非攻下》:“今天下之诸侯,将犹多皆免功伐并兼,则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也。”
《史记·苏秦列传》:“毛羽未成,不可以高蜚;文理未明,不可以并兼。”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政事》:“江左 造创,豪族并兼。”
清 吴伟业 《茸城行》:“非为仇家告并兼,即称盗贼通囊槖。”
兼并;吞并。 明 张敬修 《太师张文忠公行实》:“贫民不至独困,豪民不能併兼。”
《东周列国志》第二二回:“公子申 果堪主社稷,即当扶立为君,以脩邻好,不然,便可併兼其地。”
清 林则徐 《清釐福州小西湖界址告示》:“岂忍纵豪右之併兼,而致良农之坐困。”
⒈ 吞并。
引汉·贾谊〈过秦论〉:「秦并兼诸侯,山东三十余郡,缮津关,据险塞,修甲兵而守之。」
1.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