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谓官场出缺,奏请补授。
引《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七引 清 严如熤 《老林说》:“安凤县 以边缺题补,五年无过,以边俸陞用。”
⒈ 明、清时,官缺递补办法。有空缺时,上官在应补此缺或应升此缺之人员内,拣选奏请补用。
引《儒林外史·第四〇回》:「萧采办理城工一案,无例题补;应请仍于本千总班次,论俸推升守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