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规则条例。
引宋 陈亮 《与王季海丞相书》:“今一任回改官,於格例极易拈掇。丞相若拔擢而用之,必将有为报效者。”《元典章·吏部二·选格》:“至元 十九年十月,中书省来呈,定到 江 淮 官员格例,乞照验事都省,逐一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