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因罪被罚而任转运之役。
引《梁书·武帝纪下》:“令书行后,百日为期,若犹有犯,男子謫运,女子质作,并同三年。”《资治通鉴·梁武帝中大同元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曰:“謫运者,以謫发之转运;质作,质其身使居作;皆役之三年。此古所谓三岁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