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见“指佞草”。
⒉ 谓指摘邪佞。
引《旧唐书·温造传》:“宪官之职,在指佞触邪,不在行李自大;侍臣之职,在献替可否,不在道路相高。”《明史·华允诚传》:“直言敢諫之士,一鸣輒斥;指佞荐贤之章,目为奸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