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又称《湖广铁路借款合同》。1911年清政府与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签订。主要内容为:借款六百万英镑;四国银行团享有湘鄂境内粤汉、川汉铁路的修筑权和铁路延长修筑的优先权。清政府出卖粤汉、川汉路权,激起了保路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