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关于发行和使用钞票的规定。
引《金史·食货志三》:“交钞之制,外为阑,作花纹,其上衡书贯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号’……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工墨钱十五文。至 大定 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於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