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原告状子的正本。
⒈ 指原告状子的正本。 清 代官府规定,诉讼原告必须按格式填写正状、副状各一份,副状较正状为简,不涉及讼词内容。正状留官府备案,副状用以拘审被告。参阅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词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