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军人的凭证。
引《续文献通考·兵二》:“﹝ 明 洪武 ﹞二十一年,令卫所覈实,军伍有匿己子以养子代者,不许。是年秋,令卫所造军户籍,又置军籍勘合。”《续文献通考·兵二》:“命兵部置军籍勘合。遣人分给内外卫所军士,谓之勘合。户由其中开写从军来歷,调补卫所年月及在营丁口之数,如遇点閲,以此为验。底籍则藏於内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