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核查。
引《元典章·兵部三·杂例》:“如提点官违期不行刷勘,或照出稽迟事件不行举问,照依不项事理施行。”《元典章·兵部三·杂例》:“总府末职府判,每季将伊司吏一名,祗侯一名,遍所属刷勘,牒报本路,违者比依前例减一等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