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走漏,漏泄。
引《元典章·吏部六·书吏》:“与路府州县官吏相通,或为容隐,或为透泄,遇有词讼,恣意起灭,把持官府,实为伤公害事。”宋 文天祥 《与知吉州江提举万顷书》:“近见多有趋 龙泉、永新 运糴者,觉彼二处,米亦有限,县大夫各私其土,不肯透泄,亦其不得已者。”《金瓶梅词话》第七六回:“怪道前日 翟亲家 説我机事不密则害成,我想来没人,原来是他把我的事透泄与人,我怎得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