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以,法官在诉讼中并非消极等待诉辩提交的物质性材料,而是运用法律理性来拣选证据材料、指挥诉讼进程、控制辩论范围都起着主导作用。
2.并且法官要依据纯粹逻辑的自明性来检测诉辩双方陈述的概念是否周延,推理是否得当。